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28號
聲 請 人 豐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孝杰
代 理 人 陳小惠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3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法官 施錫揮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西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