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信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嘉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 對於本院北斗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104年度斗勞簡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,逾 期未補正上訴理由者,即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:「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。三、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四、上訴理由。」;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第二審法院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第二審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、第444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 訴者,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,亦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本院北斗簡易 庭104年度斗勞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此有上 訴人105年3月30日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可按。惟前開聲明上 訴聲明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上訴理由。依上開規定 ,上訴人之上訴於法不合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 ,補正上訴理由,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者,即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施錫揮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