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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職業災害補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原   告 黃莉惠(即賴順和之承受訴訟人)       賴政良(即賴順和之承受訴訟人)       賴政全(即賴順和之承受訴訟人)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被   告 盧宥澄(即成豐工程行)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被   告 山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准由黃莉惠、賴政良、賴政全為原告賴順和承受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。又該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 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、第178 條規定。 二、查原告賴順和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死亡,其配偶及 子女黃莉惠、賴政良、賴政全為其法定繼承人,聲明承受本 件訴訟,有彰化基督教醫院死亡證明書、戶籍謄本、聲請書 狀等件為據。依前開規定,應准由其等為原告賴順和承受訴 訟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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