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
勞訴字第33號
原 告 黃莉惠(即賴順和之
承受訴訟人)
賴政良(即賴順和之承受訴訟人)
賴政全(即賴順和之承受訴訟人)
訴訟
代理人 白裕棋
律師
被 告 盧宥澄(即成豐工程行)
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
被 告 山爵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朝乾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由黃莉惠、賴政良、賴政全為原告賴順和承受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
繼承人、
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
法令應
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。民事訴訟
法第168條定有明文。又該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
為承受之聲明。當事人不
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
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、第178
條規定。
二、查原告賴順和於本件
言詞辯論終結後
宣判前死亡,其配偶及
子女黃莉惠、賴政良、賴政全為其法定
繼承人,聲明承受本
件訴訟,有彰化基督教醫院死亡證明書、
戶籍謄本、
聲請書
狀等件為據。依前開規定,應准由其等為原告賴順和承受訴
訟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