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他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37號 異 議 人 鄭沛瀠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所為之105年度司他字 第37號民事裁定,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,於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宥鑫企劃有限公司間之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事件,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額,前開裁 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6日已送達異議人,而本件異議之提出 ,則為民國105年9月22日,顯逾法定期間,有本院送達證書 及異議狀收狀戳蓋可憑,其異議為不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 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