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37號
異 議 人 鄭沛瀠
上列
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所為之105年度司他字
第37號民事裁定,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對於
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處
分送達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,於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異議人與
相對人宥鑫企劃有限公司間之確認
僱傭關係存
在事件,本院
依職權裁定確定應徵收之
訴訟費用額,前開裁
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6日已送達異議人,而本件異議之提出
,則為民國105年9月22日,顯逾法定期間,有本院送達證書
及異議狀收狀戳蓋
可憑,其異議為不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爰
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
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