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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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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01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 債 權 人 誠達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群賢 上列債權人誠達搬家貨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詹仁億間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誠達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存證信函收件回執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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