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57號
債 權 人 鼎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坤洲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億昇利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民事訴訟
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次按,當事人無
訴訟能力,未由
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,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,然本件債務人億昇利實
業有限公司,業已廢止,應以
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,經本院
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,查報億昇利實業有限公
司之法定代理人,以供本院審核,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
月1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債權人
迄今仍未補正,
依首開法條規定,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