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97號
債 權 人 玄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佳樺
上列
債權人玄耀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朱立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玄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朱立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
及其
法定代理人王群瑋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
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
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
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
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
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
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
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三、請補支付命令
聲請狀
繕本9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