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40號
債 權 人 宏酇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吉花
上列
債權人宏酇企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賴麗雲即諾亞美地企業
坊等二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宏酇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賴世杰個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
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
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