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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2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40號 債 權 人 宏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花 上列債權人宏酇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麗雲即諾亞美地企業 坊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宏酇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 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賴世杰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  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   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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