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00號
債 權 人 阮智文
上列
債權人阮智文因與
債務人瑞群織造有限公司等二人間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阮智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
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?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瑞群織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
定
代理人張秀貞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
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
審核。若有
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
情形時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