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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7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00號 債 權 人 阮智文 上列債權人阮智文因與債務人瑞群織造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阮智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?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瑞群織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  定代理人張秀貞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  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   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   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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