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1號
債 權 人 悅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湯維德
債 務 人 東泰生技紙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春茂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肆拾柒萬貳仟貳佰肆拾元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─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(
退票日)起
算,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,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
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
執行名義,而無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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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
按週年利率6%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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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
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│ 號 │ │ ( 新 臺 幣 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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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3年8月18日 │301,928元 │103年8月18日 │FB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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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03年8月31日 │273,000元 │103年9月1日 │FB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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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103年8月31日 │505,460元 │103年9月1日 │FB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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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103年8月31日 │321,678元 │103年9月1日 │FB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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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103年7月31日 │654,948元 │103年8月8日 │FB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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