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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4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1號 債 權 人 悅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維德 債 務 人 東泰生技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茂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肆拾柒萬貳仟貳佰肆拾元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  議。 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─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(退票日)起   算,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,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 票  日 │ 金      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 支 票 號 碼  │ │ 號 │         │  ( 新 臺 幣 )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3年8月18日   │301,928元       │103年8月18日     │FB0000000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3年8月31日   │273,000元       │103年9月1日      │FB0000000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103年8月31日   │505,460元       │103年9月1日      │FB0000000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103年8月31日   │321,678元       │103年9月1日      │FB0000000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5 │103年7月31日   │654,948元       │103年8月8日      │FB0000000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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