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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1號 債 權 人 悅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維德 法定代理人 李春茂 上列債權人悅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東泰生技紙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悅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狀首之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標的金額不符,請具狀補正本件   請求金額究為若干? 二、請具狀載明請求支票金額及未支付貨款金額各為若干? 三、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,本件票號FB0000000之退票日   為103年8月8日,債權人請求自103年8月1日起請求利息,於   法無據,併請更正。 四、請提出債務人東泰生技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 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春茂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   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   以供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   、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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