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1號
債 權 人 悅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湯維德
法定代理人 李春茂
上列
債權人悅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東泰生技紙業股份
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悅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狀首之
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標的金額不符,請具狀補正
本件
請求金額究為若干?
二、請具狀載明請求支票金額及未支付貨款金額各為若干?
三、
按支票利息應自
退票日起算,本件票號FB0000000之退票日
為103年8月8日,債權人請求自103年8月1日起請求利息,於
法無據,併請更正。
四、請提出債務人東泰生技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
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春茂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
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
以供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
、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