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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95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 債 權 人 台灣索理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狄楠度(Nandkumar Vasant Dhekne) 債 務 人 東泰生技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茂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   中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   一日起算,新臺幣肆拾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之部分自民國一   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算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  算之利息,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之部分自  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,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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