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
債 權 人 楊登凱即被
繼承人楊桂林之
繼承人
債 權 人 楊皓文即被繼承人楊桂林之繼承人
前列楊登凱即被繼承人楊桂林之繼承人、楊皓文即被繼承人楊桂
林之繼承人共同
代 理 人 楊秀梅
上列債權人楊登凱即被繼承人楊桂林之繼承人等二人因與
債務人
長槙龍有限公司等二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楊登凱即被繼承
人楊桂林之繼承人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
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請求依據之相關證明文件(如:契約書…等)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長槙龍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
代理人黃道槙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
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
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
形時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