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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5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 債 權 人 楊登凱即被繼承人楊桂林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楊皓文即被繼承人楊桂林之繼承人 前列楊登凱即被繼承人楊桂林之繼承人、楊皓文即被繼承人楊桂 林之繼承人共同 代 理 人 楊秀梅 上列債權人楊登凱即被繼承人楊桂林之繼承人等二人因與債務人 長槙龍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楊登凱即被繼承 人楊桂林之繼承人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請求依據之相關證明文件(如:契約書…等)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長槙龍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   代理人黃道槙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  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   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   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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