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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6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648號 債 權 人 龍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金鳳 上列債權人龍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員林國宅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龍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 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其法定代理人   之營記備查資料 二、請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「謝淑貞」抑或「謝淑真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 4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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