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648號
債 權 人 龍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姚金鳳
上列
債權人龍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員林國宅公寓大廈
管理委員會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龍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其
法定代理人
之營記備查資料
二、請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「謝淑貞」抑或「謝淑真」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