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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7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786號 債 權 人 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智賢 上列債權人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健強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 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健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  及其法定代理人潘俊光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   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   供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   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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