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786號
債 權 人 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廖智賢
上列
債權人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因與
債務人健強高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健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
及其法定代理人潘俊光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
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
供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
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