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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04號 債 權 人 鴻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得 上列債權人鴻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欣宏生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鴻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債權人補正釋明請求利率為百分之二十之依據。(法定利   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)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欣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 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翁瑞宏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   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   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  人及其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  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   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  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   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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