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06號
債 權 人 昇曄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雯琪
上列
債權人昇曄實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煒強企業有限公司間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昇曄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」抑或為
「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」?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煒強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
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
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
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
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
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
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