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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3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315號 債 權 人 吳美華 上列債權人吳美華因與債務人清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吳美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所提之協議書內未載明系爭借款之金額為何,其釋明有所不   足,請另行提出釋明文件,如借據或匯款資料等。 二、民法第207條規定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,是請更正   本件請求金額。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清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,   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  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  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  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  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   一項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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