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315號
債 權 人 吳美華
上列
債權人吳美華因與
債務人清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吳美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
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所提之協議書內未載明
系爭借款之金額為何,其釋明有所不
足,請另行提出釋明文件,如借據或匯款資料等。
二、
民法第207條規定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,是請更正
本件請求金額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清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,
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
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
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
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
一項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