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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66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4665號 債 權 人 金興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丁輝 債 務 人 健偵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元及其   中(1)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   十一日起;(2)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參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  年四月十一日起;(3)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參佰元自民國一   百零五年五月十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  利息;(4)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捌拾元,自本命令送達之翌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 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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