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41號
債 權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宗桂
上列
債權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承冠國際貿易
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
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承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
其
法定代理人陳瀅晴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
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
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
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