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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43號 債 權 人 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光宇 上列債權人禪宇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丞富營造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禪宇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債務人丞富營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黃黛爾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有法 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 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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