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100號
債 權 人 燈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衡毅
上列
債權人燈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晋旺企業有限公司等二
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燈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台端所提出之証物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,請補正其餘(新
臺幣139,857元)之証物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晋旺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時
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