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61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100號 債 權 人 燈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衡毅 上列債權人燈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晋旺企業有限公司等二 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燈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台端所提出之証物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,請補正其餘(新   臺幣139,857元)之証物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晋旺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 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  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 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時   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