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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61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債 權 人 大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彬 上列債權人大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嘉峰國際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大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債務人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,台端   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,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   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,並補正該公司  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(表)、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、股東會   決議、公司章程等資料,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   定代理人。 二、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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