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544號
債 權 人 安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侯清原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郭建全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
支票(票號:CHA0000000)及
退票理由單影本
所載,其發票
人為見全汽材有限公司,郭建全僅為該公司之負責人,又該
支票載明禁止
背書轉讓,是債權人以郭建全簽發該支票為由
,請求核發支付命令,核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