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50號
債 權 人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哲司
債 務 人 丞富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黛爾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
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─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(
退票日)起
算,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,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
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
執行名義,而無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