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
債 權 人 昇隆織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奕龍
上列
債權人昇隆織帶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憲旺實業有限公司
等三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昇隆織帶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憲旺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,以供
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
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
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
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
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