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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80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042號 債 權 人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宗 上列債權人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沛可彩藝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 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狀陳述債務人沛可彩藝有限公司,請求𣗖的債務人應連   帶支付債權人之債務關係為何?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沛可彩藝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  定代理人劉耀隆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務  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   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   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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