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042號
債 權 人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其宗
上列
債權人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沛可彩藝有限公司
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聲請狀陳述債務人沛可彩藝有限公司,請求𣗖的債務人應連
帶支付債權人之債務關係為何?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沛可彩藝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
定代理人劉耀隆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
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
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
情形時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