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289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木村生化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謝明鳳即柯謝芯騏
人
債 務 人 柯有驊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伍
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
執行名義,而無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