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300號
債 權 人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建嘉
上列
債權人鴻昌燈飾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楊武學即庄圃工程行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鴻昌燈飾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
聲請狀
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「新臺幣陸萬玖仟零玖
拾柒元」與請求標的金額「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肆拾捌
元」不符,請查明並更正其正確請求金額為何?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庄圃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楊武學之最新之
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動
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