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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83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300號 債 權 人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嘉 上列債權人鴻昌燈飾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武學即庄圃工程行間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鴻昌燈飾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「新臺幣陸萬玖仟零玖   拾柒元」與請求標的金額「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肆拾捌   元」不符,請查明並更正其正確請求金額為何?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庄圃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楊武學之最新之   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   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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