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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862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2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債 務 人 木村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明鳳即謝芯騏即柯謝芯騏 人 債 務 人 柯有驊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參仟肆佰陸拾肆  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  之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九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 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捌仟零捌拾  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  分之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九日起   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 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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