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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89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918號 債 權 人 躍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賓 上列債權人躍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駙宥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躍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。 二、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抑或為   「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」?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駙宥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 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  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   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   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 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   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   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 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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