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1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22號 債 權 人 展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燕繼興 上列債權人展譽國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崇綱即吳建宏間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展譽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端所附之分期清償協議書影本無債務人吳崇綱即吳建宏簽   名或蓋章,難以釋明與債務人間有借貸關係,請另行提出釋   明文件,如借據或匯款資料等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