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22號
債 權 人 展譽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燕繼興
上列
債權人展譽國際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吳崇綱即吳建宏間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展譽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所附之分期清償協議書影本無債務人吳崇綱即吳建宏簽
名或蓋章,難以釋明與債務人間有
借貸關係,請另行提出釋
明文件,如借據或匯款資料等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