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33號
異 議 人 賀宇塑膠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裕鵬
上列
異議人因
債權人鏵勝實業有限公司
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對
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異議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
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就
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,已於民國105年10月21
日送達於異議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考,而
本件異議人遲至
民國105年12月14日始提出異議,顯逾法定期間,
揆諸上揭
法律規定,自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異議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