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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33號 異 議 人 賀宇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裕鵬 上列異議人債權人鏵勝實業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對 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,已於民國105年10月21 日送達於異議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,而本件異議人遲至 民國105年12月14日始提出異議,顯逾法定期間,揆諸上揭 法律規定,自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異議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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