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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42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 債 權 人 珍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珍 債 權 人 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士閔 前列珍豪建設有限公司、臻豪建設有限公司共同 債 務 人 林坤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臻豪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元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   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珍豪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元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  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: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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