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
債 權 人 珍豪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珍
債 權 人 臻豪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士閔
前列珍豪建設有限公司、臻豪建設有限公司共同
債 務 人 林坤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臻豪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元
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珍豪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元
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
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
執行名義,而無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