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483號
債 權 人 金城寢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東軒
上列
債權人金城寢具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台灣盛前運輸股份有限
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金城寢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書寫漏列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」,請具狀補正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台灣盛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
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葉炳乾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
巷○號1樓)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
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
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
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
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
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
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