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4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483號 債 權 人 金城寢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東軒 上列債權人金城寢具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台灣盛前運輸股份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金城寢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 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書寫漏列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」,請具狀補正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台灣盛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 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葉炳乾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   巷○號1樓)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   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   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   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  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  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 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