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483號
債 權 人 金城寢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東軒
債 務 人 台灣盛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炳乾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元,並賠償
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
執行名義,而無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