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
聲 請 人 艾陞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世偉
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
所載票據喪失經過為「郵寄遺失,地點
: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○號」,則該
系爭票據是否已
由受款人收受仍屬不明,請
予以釋明以明何人為票據權利人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