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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艾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票據喪失經過為「郵寄遺失,地點   :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○號」,則該系爭票據是否已   由受款人收受仍屬不明,請予以釋明以明何人為票據權利人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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