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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司催字第118號
聲 請
人 鎂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
代理人
黃宗仁 上列
聲請人
請求
公示催告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
,即予
駁回
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金額新臺幣參萬元收據相關文件影本 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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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