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鎂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金額新臺幣參萬元收據相關文件影本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