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1號
聲 請 人 劉桂眞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
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
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
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依同法第
557條規定,由證券
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,如未載履行地
者,由證券發行人為
被告時,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
之法院管轄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,聲請公示催告,該股票之發行公
司「佰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,設於臺北市南港區,有
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
可憑,該地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
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
爰
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