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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龍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模 上列聲請人龍立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龍立工程有 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 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釋明發票人簽發票據後,是否已將票據轉讓交付予受款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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