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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清算事件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 邱創錦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品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。法院為前項裁定時,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邱創錦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有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。經查,依據債務人所提應屬清算財團財產書面、 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,債務人可供清算之財產, 僅有員林中正路郵局存款額新台幣(下同)1元、合作金庫銀 行存款額187元及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,債務人之 存款債權不足支應銀行解繳款項之相關作業費用,無分配之 實益,宜返還債務人。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未上市 ,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,價格較不透明且變價不易,若選任 管理人並透過鑑價程序後進行變價,徒增管理人報酬支出而 無實益,爰不予變價而返還債務人。本件查無債務人其他可 資列入清算財團財產,是堪認債務人之清算財產應已不敷清 償財團費用、財團債務。復本院業就債務人陳報財產清單之 書面通知債權人,並請債權人就本件是否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陳述意見,債權人均表示同意或無意見,此有送達證書8紙 及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憑,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符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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