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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麗輝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博 相 對 人 楊佳勳律師即張銀池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張 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張瑞及債務人張銀池即駿錩輪胎行分 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台幣(下同)8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2年10月17日 ,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定,以擔保相對人張瑞及債務 人駿錩輪胎行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(包括貨 款、票據及保證債務),經登記在案。嗣債務人張銀池於 104年5月30日死亡,繼承人均拋棄繼承,並經本院104年司 繼字第1235號選任楊佳勳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,查張銀池即 駿錩輪胎行於103年12月至104年5月間共積欠聲請人貨款 1,169萬2,709元尚未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支票6紙暨退 票理由單、銷貨憑單6紙暨統一發票及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 為證。 三、本件聲請,經本院於105年5月1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楊佳勳律 師即張銀池之遺產管理人及張瑞等二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,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,相對人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,故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(土地) 105年度司拍字第7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權 利 範 圍 │備 考│ │ 號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 ○ 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公頃│公畝│ 平方公尺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彰化縣│員林市 │東北 │ │761 │田│00 │28 │43.53 │1/2 │所有權人:張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測前:東山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段846-5地號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彰化縣│大村鄉 │黃厝 │ │434 │旱│00 │41 │29.89 │1/2 │所有權人:張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銀池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測前:黃厝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段黃厝小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段51-189地號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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