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4號
聲 請 人 麗輝輪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彥博
相 對 人 楊佳勳
律師即張銀池之
遺產管理人
相 對 人 張 瑞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最高限額
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
請法院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81條
之17
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張瑞及
債務人張銀池即駿錩輪胎行分
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台幣(下同)800
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
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112年10月17日
,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定,以擔保相對人張瑞及債務
人駿錩輪胎行對
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(包括貨
款、票據及保證債務),經登記在案。
嗣債務人張銀池於
104年5月30日死亡,
繼承人均
拋棄繼承,並經本院104年
司
繼字第1235號選任楊佳勳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,查張銀池即
駿錩輪胎行於103年12月至104年5月間共積欠聲請人貨款
1,169萬2,709元尚未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並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支票6紙
暨退
票理由單、銷貨憑單6紙暨統一發票及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
為證。
三、
本件聲請,經本院於105年5月1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楊佳勳律
師即張銀池之遺產管理人及張瑞等二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
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,有送達
證書在卷
可稽,相對人等
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,故
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
需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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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(土地) 105年度司拍字第7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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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權 利 範 圍 │備 考│
│ 號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 ○ 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公頃│公畝│ 平方公尺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彰化縣│員林市 │東北 │ │761 │田│00 │28 │43.53 │1/2 │
所有權人:張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瑞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測前:東山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段846-5地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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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彰化縣│大村鄉 │黃厝 │ │434 │旱│00 │41 │29.89 │1/2 │所有權人:張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銀池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測前:黃厝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段黃厝小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段51-189地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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