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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10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咨沂 上列聲請人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長盛土木包工業間 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本票原本共四件,俾供本院審核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長盛土木包工業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  代理人黃思菁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個   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   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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