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99號
聲 請 人 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咨沂
上列
聲請人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長盛土木包工業間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本票原本共四件,俾供本院審核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長盛土木包工業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其
法定
代理人黃思菁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個
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
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