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00號
聲 請 人 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咨沂
上列
聲請人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鈵鍵工程有限公司
間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本票原本共四件,俾供本院審核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鈵鍵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
定代理人李瑞祥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
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
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
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
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
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
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
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
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