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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11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咨沂 上列聲請人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鈵鍵工程有限公司 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 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本票原本共四件,俾供本院審核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鈵鍵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  定代理人李瑞祥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   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  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   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   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 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  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   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  法定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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