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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12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曹訓察 上列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木村生化科技 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 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本票(發票日:104年6月3日)原本一件,俾供本院審   核。 二、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,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  而不獲清償時,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;本件聲請狀中  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,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? 三、請提出相對人木村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 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  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  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   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 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   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  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   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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