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06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勝宏
非訟代理人 曹訓察
上列
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木村生化科技
有限公司等三人間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
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本票(
發票日:104年6月3日)原本一件,俾供本院審
核。
二、
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,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
而不獲清償時,始得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;
本件聲請狀中
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,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?
三、請提出相對人木村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
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
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
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
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
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
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
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