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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13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川綸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訓 非訟代理人 殷璽真 上列聲請人川綸通運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榮郎間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川綸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如聲請事項、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載之「附表」乙份。 二、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,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,並以提示日   為利息起算日,請具狀釋明提示日期為何年月日。 三、請提出相對人賴榮郎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  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   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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