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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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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17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鑫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AE PHAN PHONSAK間本票裁 定事件,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(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與聲請   事項之請求金額、本票金額不符)。 二、請釋明相對人為何人(聲請狀之相對人與護照影本之相對人   不符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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