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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5年度司票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國宏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建文 相 對 人 柯承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 請人新臺幣陸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2月15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6,000,0 00元,未載到期日於105年2月15日提示,未獲清償, 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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