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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儂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對 上列聲請人儂泰貿易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丁偉倫間本票裁定事件 ,聲請人儂泰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本票(票號:WG0000000)原本一件,俾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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