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46號
聲 請 人 英發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賜傳
非訟代理人 劉昱伶
上列
聲請人英發工業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黃焜燿等二人間
本票裁
定事件,聲請人英發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
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