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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英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賜傳 非訟代理人 劉昱伶 上列聲請人英發工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焜燿等二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,聲請人英發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 5  月  6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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